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以下簡稱中行鶴崗分行)。
負責人張會來,男。
委托代理人譚曉麗,系法律顧問。
被告楊燚,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漢族(現下落不明)。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訴被告楊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委托代理人譚曉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燚經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中行鶴崗分行與被告楊燚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有原、被告簽訂的中國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據為證。被告楊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手續(xù)費的義務,因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中行鶴崗分行有權要求被告楊燚償還尚未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有權要求履行雙方簽訂的中國銀行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實現擔保物權,故對原告中行鶴崗分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楊燚經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借款本息合計29096.44元(截止至2016年6月24日);
二、如被告楊燚逾期不能清償上述借款,以被告楊燚抵押的起亞牌小型轎車(車牌號:黑RDxxx、車輛識別代號:LJDGAAxxxx)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對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分行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7.41元,公告費560.00元,由被告楊燚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巨森 審 判 員 白 梅 人民陪審員 韓鳳英
書記員: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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