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住所地:黃某市下陸區(qū)團城山桂林南路*號。
負責人:麻曉農(nóng),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京,系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授權。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悟縣,
被告:張娜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悟縣,
被告:鄂州夢之廈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開發(fā)區(qū)花湖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曹華,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與被告吳某某、被告張娜娜、被告鄂州夢之廈置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分行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南火云
書記員: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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