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勝陽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黃某市勝陽港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732723546D。負責人:彭文利,該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仕勇、吳云博,均系湖北眾焱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行勝陽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透支本金156,679.68元(含到期本金、提前到期本金)并支付透支利息5,559.35元、應收費用13,459.86元(含滯納金、違約金、分期手續(xù)費),合計175,698.89元(截至2018年1月20日);從2018年1月21日起至欠款全部償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應收費用按照信用卡協(xié)議的約定繼續(xù)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鑒于被告劉某某在起訴后償還了6,000元本金,故原告代理人當庭變更訴訟請求1的透支本金為150,679.68元。事實與理由:被告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領“信用卡”,辦卡時其閱讀了全部申請材料并充分了解清楚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約的各項規(guī)則。經審批,原告同意向被告發(fā)放卡號為62×××33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后原、被告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確認被告透支消費22萬元,用于家裝。因到期未還款,原告工作人員多次以電話等方式要求被告盡快還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歸還所剩欠款。后因被告嚴重違約,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將剩余欠款本金宣布提前到期。為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合法清收,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劉某某未應訴。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經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證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勝陽港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勝陽港支行)與被告劉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行勝陽港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仕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公告?zhèn)髌眰鲉荆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自愿與原告簽訂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且該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合同已履行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未履行按約還款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提出將被告未到期的貸款一次性記入賬戶,并支付相應的利息等訴求符合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勝陽港支行清償截至2018年1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0,679.68元,利息5,559.35元,手續(xù)費、違約金等應收費用13,459.86元,共計169,698.89元;并以本金150,679.68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標準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82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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