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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與陳某某、汪某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小洪山東區(qū)27號。
負責人徐進國,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亮(特別授權代理),北京市高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汪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被告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四路49號(9)棟江城壹號同心醫(yī)藥電商大樓5樓。
法定代表人李寶山。
委托代理人邵艷波(一般授權代理),男,漢族,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職員,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被告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澳門路144號。
負責人王還林。
委托代理人邵艷波(一般授權代理),男,漢族,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職員,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訴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星辰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以下簡稱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亮,被告陳某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的委托代理人邵艷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該案案情復雜,經院長審批依法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陳某某以汪某名義與海王星辰公司簽訂的《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無效;2、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騰退占有、使用的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碼××,商鋪面積為150平方米)房屋,并返還給房屋所有權人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3、陳某某和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因占有、使用商鋪房屋而發(fā)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損失(根據涉案《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房屋騰退并返還之日止。暫計算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占有使用費損失為7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委托律師及其工作人員前往武漢市辦理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名下房屋即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1、2層(含澳門路138號、140號、142號××號、146號經營商鋪)所有權掛牌上市交易相關事項,發(fā)現原屬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所有的房屋未經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允許即被出租,且被他人非法占有、使用,開展經營活動,其中包括本案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營業(yè)執(zhí)照懸掛商鋪內)的非法租賃行為?,F經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了解,并根據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從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處收集的涉案《獨立商鋪租賃合同》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記載內容認定,本案陳某某、汪某和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惡意串通,非法就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澳門路114號商鋪)所屬部分房屋非法簽訂了涉案《獨立商鋪租賃合同》,并由海王星辰公司非法在涉案房屋開辦了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謀取非法經營利益??陀^事實是,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根本不曾相識,也未曾發(fā)生或存在過任何經濟合同關系,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也未向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出具過任何委托授權等,或建立過其他民事關系。涉案房屋自2015年5月起由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收回出租房屋后一直處于空置狀態(tài)。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汪某之間不存在所謂租賃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租賃合同。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武漢天鑫海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海鑫公司)簽訂過租賃合同,但合同期限從2010年到2015年,租賃期限到期日為2015年5月27日。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的負責人親自到武漢來收回房屋?,F天海鑫公司已不存在了。因長城集團公司面臨改制,而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要申報財產,才能將公司注銷,故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從未向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過任何租金。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之間是如何進行轉租行為并實際占有涉案房屋,上述行為都是對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房屋所有權的侵害。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應依法停止侵害行為、返還原物并向所有權人賠償損失,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令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所簽訂租賃合同無效,同時騰退該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期間的損失,計算標準為租賃合同所用租金及占有使用年限?,F長城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國有資產免遭侵害起訴來院。
被告陳某某辯稱,訴爭商鋪是我從汪某手上租的。此前,我所在公司曾找汪某租過訴爭商鋪,租期為五年。租賃期屆滿后,我問汪某是否有出租訴爭房屋的依據。汪某當時向我出具了其與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于是我才租了訴爭商鋪。汪某還要求我代其向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支付尚欠房屋租金150,000元。2015年4月,我與汪某簽訂租賃期限為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汪某提出上漲房屋租金,于是跟我簽訂了租賃期限為五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相當于續(xù)約。支付租金都有相應的轉賬記錄。我與海王星辰公司簽訂合同時,因海王星辰公司不認可我,每次都要汪某到場,因此,汪某簽署了委托授權書委托我負責租房事宜,所有的責任都由汪某承擔。我也是被害人,我的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對于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因我與汪某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不清楚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為什么懷疑其公司與汪某簽訂的合同是假的。我共租了兩個門面,租金共計350,000元。我每年都按時向汪某支付租金,我不清楚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為什么沒收到租金。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應該向汪某主張權利,而不是向我主張權利。如果長城計算機公司武漢分公司所述屬實,我愿意騰退。因我也是被害人,故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應向汪某主張賠償。
被告汪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答辯意見,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辯稱,一、海王星辰公司對現用商鋪的使用為合法、正當使用,不存在非法占用。2015年4、5月,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與汪某簽訂《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海王星辰公司從汪某處租用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商鋪,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每年按300,000元的標準提前一年支付租金(收租賬號為陳某某的銀行賬號)。汪某為合法轉租商鋪。轉租前,汪某向海王星辰公司提供了其與長城公司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商鋪的房產證復印件、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同意汪某將商鋪轉租給海王星辰公司的《獨立商鋪租賃合同》原件、汪某委托陳某某收取租金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時至今日,海王星辰公司始終按照《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按時付租,海王星辰公司對商鋪為合法正當使用,不存在非法占用,也不存在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所述與陳某某、汪某惡意串通情況。二、海王星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申請設立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依法取得合法經營所需的全部經營證照合法經營,不存在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所述的非法經營情況。三、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訴述情況與常理不符。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訴稱商鋪為國有資產,被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非法占有,但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均為依法設立的經營企業(yè)及分支機構,依法對外經營,不存在隱蔽性。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應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不可能存在一直空置商鋪完全不管理的狀態(tài)。海王星辰公司有理由相信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訴稱情況與事實不符。綜上,海王星辰公司與汪某訂立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海王星辰公司按時支付租金對商鋪的使用合法正當,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無需向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承擔歸還、付租等責任。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長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1、2層房屋(含澳門路138號、140號、142號、××、146號經營商鋪)系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所有的房屋。2、2015年5月11日,陳某某以汪某名義與海王星辰公司簽訂《獨立商鋪租賃合同》1份,約定,出租方:汪某(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海王星辰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租賃商鋪所在地址: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商鋪建筑面積為150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為126.7平方米。該商鋪租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甲方須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付該商鋪。該商鋪租金為:自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年租金為人民幣30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2017年4月30日,年租金為人民幣185,834元;自2017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年租金為人民幣315,000元;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年租金為人民幣330,750元;自2019年5月1日-2020年3月31日,年租金為人民幣318,346元。乙方應于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甲方首期租金人民幣300,000元整,除首期租金外,剩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期限為上年租期結束前15天支付。由乙方將租金轉賬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賬戶。甲方指定的收租賬戶為:戶名:陳某某。開戶行:建設銀行澳門路支行。賬號:62×××56。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后,陳某某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建筑面積為15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海王星辰公司,作為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經營場所使用,一直至今。此外,海王星辰公司通過銀行轉帳方式于2015年5月20日向陳某某支付租金300,000元(支付合同約定的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租金300,000元);于2016年4月6日向陳某某支付租金185,834元(支付合同約定的2016年5月1日-2017年4月30日租金185,834元);于2017年5月1日向陳某某支付租金200,000元(支付合同約定的2017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租金315,000元的部分金額,尚欠115,000元)。上述款項合計685,834元。3、陳某某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與天海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汪某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天海鑫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與陳某某、佟少龍、陳強共同簽訂《房屋委托租賃合同》1份,證明:天海鑫公司依約享有訴爭房屋承租權;汪某委托陳某某辦理訴爭房屋出租、轉讓以及收取門面的押金、租金、水電費等所有相關事項;天海鑫公司將訴爭房屋出租給陳某某、佟少龍、陳強。其中:《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約定,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澳門路街138號房屋出租給天海鑫公司。租賃期共五年,出租方從2015年4月1日起將符合使用要求的房屋交付承租方,至2020年3月31日收回?!妒跈辔袝份d明有“委托陳某某作為我方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方辦理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142號、××、146號)商鋪門面的出租、轉讓以及收取門面的押金、租金、水電費等所有相關事項,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合同終止。委托人汪某。2015年5月11日”的內容?!斗课菸凶赓U合同》約定,天海鑫公司將坐落在武漢市江岸區(qū)澳門路138號出租給陳某某、佟少龍、陳強。租賃期限從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480,000元。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2020年5月31日。此外,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汪某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出具的《同意轉租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汪某依約享有訴爭房屋承租權;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同意將訴爭房屋轉租給海王星辰公司。其中,《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約定,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澳門路138號房屋出租給汪某。租賃期共五年,出租方從2015年4月1日起將符合使用要求的房屋交付承租方,至2020年3月31日收回?!锻廪D租證明》復印件載明有“茲有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為××)為我公司房產?,F出租給汪某使用,我司同意汪某將該房產轉租給海王星辰公司開設藥房。備注:我司租給汪某租賃合同地址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為××),實際為三陽小區(qū)9號樓”的內容。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對上述證據均有異議,認為:陳某某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天海鑫公司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與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汪某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兩份合同內容相同,只是承租人不一致,分別為汪某、天海鑫公司,存在矛盾;我公司從未與汪某及天海鑫公司簽訂上述合同,且上述合同中所蓋公章與我公司的公章不一致;《同意轉租證明》不是原件,與海王星辰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不符,也未注明租賃時間,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我公司請求法院要求涉案被告在合議庭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合同原件,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向法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申請對兩份《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所蓋公章與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備案和持有公章的同一性進行鑒定。為此,本院依法責令陳某某和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限時提交合同原件,但上述各方均未予提交合同原件,因此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對此,陳某某和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對上述提交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本院對陳某某提交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汪某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同意轉租證明》1份均不予采信。因陳某某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汪某、天海鑫公司己取得訴爭房屋的出租、轉租權,故本院對陳某某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房屋委托租賃合同》的合法性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1、2層房屋(含澳門路138號、140號、142號、××、146號經營商鋪)系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所有的房屋,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依法對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汪某在未取得上述房屋的任何合法權利的情況下,于2015年5月11日向陳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陳某某代其辦理訴爭房屋即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商鋪的出租、轉讓以及收取門面的押金、租金、水電費等所有相關事項;陳某某以汪某的名義與海王星辰公司簽訂《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汪某出租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給海王星辰公司。合同簽訂后,陳某某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建筑面積為15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海王星辰公司,作為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經營場所使用,一直至今。陳某某收取海王星辰公司支付租金后也未交付給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陳某某還與天海鑫公司簽訂《房屋委托租賃合同》。陳某某雖表示租金已支付汪某,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在未征得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簽訂《獨立商鋪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訴爭房屋。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雖提交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與汪某簽訂的《武漢市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同意轉租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海王星辰公司系合法承租訴爭房屋,但該公司并未出具上述證據原件,僅憑上述兩份復印件不能證明該公司有理由相信汪某有出租房屋的權利;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產權人核實汪某是否有出租房屋的權利的情形。綜上,汪某、陳某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的上述行為侵害了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的合法財產權利,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依法有權主張上述各方承擔民事責任。對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提出的確認陳某某與汪某、海王星辰公司非法簽訂的《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無效,及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騰退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碼××,商鋪面積為150平方米)房屋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提出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因非法占有、使用房屋而發(fā)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損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房屋騰退返還之日止,按涉案《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計算)的訴訟請求,因海王星辰公司已支付給陳某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685,834元,尚欠115,000元;陳某某收取海王星辰公司支付租金685,834元后未交付給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陳某某雖表示租金已支付汪某,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應由收款人陳某某及出租人汪某共同承擔該685,834元的賠償責任,故本院確定陳某某、汪某共同賠償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685,834元;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截至2018年4月30日止除685,834元外尚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15,000元;陳某某、汪某、海王星辰公司、海王星辰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長城公司武漢分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房屋騰退返還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約定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的年租金330,750元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以被告汪某名義與被告海王星辰公司簽訂的《獨立商鋪租賃合同》無效;
二、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騰退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勞動街三陽小區(qū)9號樓澳門路138號(現門牌號碼澳門路144號,商鋪面積為150平方米)房屋,并返還給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
三、被告陳某某、汪某共同賠償給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685,834元;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給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截至2018年4月30日止除685,834元外尚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費115,000元;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共同賠償給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房屋騰退返還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約定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30日的年租金330,750元進行計算);
四、駁回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0元由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負擔。因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預交本院,故被告陳某某、汪某、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武漢海王星辰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澳門路店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案件受理費一并支付給原告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武漢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雪濤
人民陪審員 付秀全
人民陪審員 周紅

書記員: 常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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