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呼家樓京廣中心商務樓401室。
法定代表人:鄒建潮,理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皓,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經營場所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龍騰大道虹景新都*#樓第*層。經營者高志兵,注冊號420117600403915。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國音像協(xié))訴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以下簡稱耀麥茶座)侵犯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音像協(xié)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耀麥茶座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音像協(xi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放映權;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07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系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的著作權人,2012年3月6日,該公司與原告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信托原告行使其擁有權利的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等權利。中國唱片總公司出版的名為“流行歌曲經典”的MTV光碟,將上述經授權的音樂電視作品收錄其中,并注明對其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經調查,被告在未經著作權人及原告授權許可的情形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耀麥茶座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jù)。
本案原告中國音像協(xié)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全部證據(jù)來源和形式均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3月6日,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音像協(xié)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該合同約定: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將其擁有的音像節(jié)目的放映權、復制權(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廣播權信托中國音像協(xié)管理;上述權利包括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現(xiàn)在和將來自己制作、購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權利;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合同有效期內約定由中國音像協(xié)行使的權利;中國音像協(xi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至期滿前六十日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合同自動續(xù)展三年,之后亦照此辦理。2017年12月4日,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聲明,同意《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的有效期繼續(xù)順延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國唱片總公司出版的名為“流行歌曲經典”的MTV光碟收錄了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該DVD音像出版物顯示,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由有伴音的連續(xù)畫面組成。該DVD音像出版物所附的紙質目錄記載,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的著作權人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8日,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公證處公證員、公證人員與中國音像協(xié)的委托代理人來到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龍騰大道虹景新都5#樓第1層的耀麥茶座(到達該地點時,該地址上顯示的場所名稱為“虹景酒店KTV量販”,),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該場所8120號包房進行消費。在消費過程中,中國音像協(xié)委托代理人通過操作包房內的歌曲點播機,點播了包括《天使忌妒的生活》等在內的145首歌曲,并使用公證處提供的攝像機對歌曲的點播及播放畫面進行了拍攝,所點播的歌曲均能正常播放。消費結賬后,中國音像協(xié)委托代理人現(xiàn)場取得耀麥茶座出具的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一張。事后,公證處對上述拍攝內容進行了光盤刻錄,將得到的光盤封存后作為附件隨附于公證書,并于公證處存檔一份。上述事實有(2017)鄂曾都證字第470號公證書證實。經庭審勘驗比對,公證書隨附錄像光盤播放的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與中國唱片總公司出版的DVD音像出版物中的同名作品的詞曲、演唱者和播放畫面等均相同。
另查明,原告中國音像協(xié)對被告耀麥茶座未經許可播放包括《天使忌妒的生活》在內的145件作品同時取證,并向本院同時提起145起民事訴訟案件。為辦理公證證據(jù)保全,中國音像協(xié)向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公證處支付了公證費900元,并在取證過程中產生消費支出168元。
本院認為:
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根據(jù)在該作品的公開出版物上的署名,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系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方式將其擁有的音像節(jié)目的放映權信托中國音像協(xié)管理,中國音像協(xié)在合同有效期內獨占性地取得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權。中國音像協(xié)的上述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耀麥茶座在其經營場所內向公眾提供的KTV伴唱服務中,使用了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耀麥茶座未證明其使用該作品的行為獲得作品權利人許可,其行為侵犯了中國音像協(xié)對該作品享有的放映權。耀麥茶座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鑒于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國音像協(xié)的實際損失或耀麥茶座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本院根據(jù)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經營場所所處地域、侵權行為的傳播范圍等具體案情,以法定賠償方式依法確定耀麥茶座賠償中國音像協(xié)經濟損失500元。此外,中國音像協(xié)為包括本案在內的145起民事訴訟案件所支出的公證費900元及取證過程中的消費費用168元,屬于維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支出。中國音像協(xié)在本案中主張7元的公證費和取證費,符合規(guī)定,應予支持。至于中國音像協(xié)主張的為包括本案在內的145起案件預付的律師費145000元,雖其未提交相應的代理合同及代理費發(fā)票證實該筆費用已實際支付,但考慮到律師事務所已經委派律師出庭應訴的事實,結合律師工作量及案件復雜程度,對中國音像協(xié)主張的律師費,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計每案支持50元。
經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放映音樂電視作品《天使忌妒的生活》;
二、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經濟損失人民幣500元;
三、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57元;
四、駁回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的其它訴訟請求。
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負擔。此款已由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于起訴時預交。被告武漢市新洲區(qū)耀麥音樂茶座應將上述案件受理費連同本判決確定的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熊艷紅
審判員 余杰
人民陪審員 黎顯愛
書記員: 童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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