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呼家樓京廣中心商務樓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鵬,總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麗,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長安晶木練歌廣場,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西大街,經營者全享男,注冊號:130102600058756。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與被告長安晶木練歌廣場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720元減半收取即136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程存杰 審 判 員 陳萌楠 代審判員 吳鈺軒
書 記 員 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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