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李培林(河北和融興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甄某某
呂躍賢
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北小營宏大工業(yè)開發(fā)中心A區(qū)6號。
法定代表人王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甄某某。
被告呂躍賢。
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公司)與被告劉某某、甄某某、呂躍賢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恒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訴,2014年1月27日本院決定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占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培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甄某某、呂孝賢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恒公司訴稱,2010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編號:LGR-326-100018)。
原告按照被告劉某某對租賃物的要求,購進柳工CLG925LC型履帶式挖掘機(機號W18599)一臺并如期交付、出租給被告劉某某使用,合同租賃期限為36個月。
后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如期履行相應還款義務,截至2013年5月15日被告劉某某已拖欠原告租金339732.01元,逾期利息124225.21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
據(jù)雙方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違約,原告有權收回租賃物、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
上述債務為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甄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甄某某應對上述債務負共同清償責任。
被告呂躍賢為被告劉某某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故被告呂躍賢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被告劉某某、甄某某支付租金339732.01元并自欠付租金的第二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2、被告劉某某、甄某某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費用20000元;3、被告呂躍賢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2010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一份;
2、2010年5月12日被告劉某某簽字的租賃物件驗收證明書一份;
融資租賃還款計劃表一份;
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甄某某的結婚證一份;
2010年5月12日被告呂躍賢出具的擔保書一份;
2010年5月12日被告甄某某簽字的配偶承諾書一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通知一份;
被告劉某某欠款明細表一份;
被告劉某某付款明細表一份。
被告劉某某、甄某某、呂躍賢未到庭答辯。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被告劉某某未依約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租金。
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有逾期利息及保證金條款,被告支付原告的保證金足以彌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損失,以原告不再退還被告劉某某上述保證金,被告不再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為宜。
被告甄某某應據(jù)共同還款承諾書的承諾與被告劉某某共同償還上述債務。
被告呂躍賢應當按照擔保書的約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20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對此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甄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39732.01元;
二、被告呂躍賢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559元,減半收取為4279.5元,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擔442元,被告劉某某、甄某某負擔3837.5元,被告呂躍賢對被告劉某某、甄某某負擔的案件受理費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被告劉某某未依約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租金。
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有逾期利息及保證金條款,被告支付原告的保證金足以彌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損失,以原告不再退還被告劉某某上述保證金,被告不再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為宜。
被告甄某某應據(jù)共同還款承諾書的承諾與被告劉某某共同償還上述債務。
被告呂躍賢應當按照擔保書的約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20000元,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對此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甄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39732.01元;
二、被告呂躍賢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559元,減半收取為4279.5元,原告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擔442元,被告劉某某、甄某某負擔3837.5元,被告呂躍賢對被告劉某某、甄某某負擔的案件受理費負連帶責任。
審判長:趙占軍
書記員:徐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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