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聯紡路聯新里1-3-3號。
法定代表人:胡宇,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坤,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海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安市。
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馬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坤,被告馬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海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的配偶王明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支付王明科的工資;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日王明科因交通事故死亡。2018年3月18日被告馬某某(系王明科的配偶)以王明科與原告存在勞動爭議為由,申請勞動仲裁。2018年6月18日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做出邯叢勞人仲案[2018]033號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工資。原告認為該裁決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9月18日被告的配偶王明科找到原告公司稱其有人脈關系想借用原告的資質,對外承攬工程業(yè)務,故原告便向其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以便于王明科以原告公司名義對外投標,王明科自拿到委托書后至其死亡之日再也沒有來過原告公司,并且與公司沒有任何聯系,所以雙方沒有實質的用工關系,也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不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邯鄲叢臺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僅憑一份委托書便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在是荒唐!故原告特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建筑企業(yè)資質證明,證明原告具有主體資格,享有建筑等級資質。2、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公司所有員工花名冊,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所有員工的工資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原告公司賬戶所有的流水,其中包含每個員工工資的流水。證明王明科不是原告公司的員工,原告也沒有向王明科支付過報酬。3、邯鄲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王明科屬于承接業(yè)務的包工頭,不是上班的員工。
被告馬某某辯稱,一、中投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為本答辯人馬某某配偶王明科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明確王明科的職務為河北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員職務,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胡宇授權委托王明科為該公司簽署工程的投標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以該公司名義參加河南省伊川縣屯田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工程的投標活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宇對擔任科員職務的王明科同時進行了身份確認。王明科按照公司領導的安排,赴河南省伊川縣參加河南省伊川縣屯田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投標活動,王明科在伊川縣認真履行職責參加競標。2015年9月24日,河南屯田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給本案中投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王明科送達中標通知書。2016年4月6日洛陽江浩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原河南屯田農業(yè)開發(fā)育限公司)收取河北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押金壹拾叁萬元整。收取報名費貳仟元整。2016年9月18日,中投騰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與勞動者王明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在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原告未向仲裁庭提交擔任科員職務的王明科考勤表,工資發(fā)放花名冊,及其他檔案材料,未能向仲裁庭提交王明科與該公司雙方簽訂的借用企業(yè)資質合同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叢臺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2018年6月18日作出的邯叢臺人仲案[2018]033號裁決書裁決:“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本答辯人馬某某工資34185元”。裁決書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正確。二、王明科在原告處擔任科員職務,是該公司明確確認的,法院應依據2017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分行業(yè)平均工資(元)建筑業(yè)53187元的標準,判決原告支付馬某某21.5月工資95293.375元。故,答辯人懇望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本答辯人馬某某工資95293.375元,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被告馬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邯叢勞人仲案[2018]033號仲裁裁決書,證明符合法律程序。2、中投騰某授權委托書,證明王明科受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參加中標的授權。3、中投騰某法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4、中標通知書,證明原告公司通知承包單位正式中標了。5、洛陽江浩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單,證明河南公司項目經理名稱變更。6、范大江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范大江的身份信息。7、收據兩份(合同履約金、報名費);證明王明科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8、河北省2018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相關參考數據。證明行業(yè)里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這個標準進行支付。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原河北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馬某某丈夫王明科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委托王明科為公司代理人參加河南省伊川縣屯田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的投標活動。2017年7月2日,王明科在武安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馬某某向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9月18日至王明科2017年7月2日死亡期間的工資60000元,經濟補償金6000元。該委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邯叢勞人仲案(2018)033號裁決書,裁決原告支付被告工資34185元。
另查明,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河北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4日,于2016年9月18日將公司名稱進行了變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與王明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可以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北景钢校桓嫣峤坏氖跈辔袝茸C據僅能證明王明科受原告單位委托參與投標,該證據無法證明其已與原告存有事實勞動關系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原告不予認可,且被告無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原告與王明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也無需向被告支付工資。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與王明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中投騰某建設有限公司無需支付被告馬某某工資34185元。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曉軍
書記員: 王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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