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豐收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彬,河北華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唐某三友氯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南堡開發(fā)區(qū)六號路北側十一號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陳炳謙。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某三友氯堿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唐某三友氯堿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唐某三友氯堿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6856元,由原告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李晶晶 審判員 張瑞福 審判員 劉雪琳
書記員:鄭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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