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江漢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潛江市廣華辦事處向陽建新路1號。法定代表人:安金龍,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荊江,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后新,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含光路111號。法定代表人:孟堅,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珊,上海市建緯(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隱,上海市建緯(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中原西路路南(化興路口西側)。法定代表人:葛文祥,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成宏,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峰杰,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石化江漢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漢油建公司)與被告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建工公司)、第三人河南省晟原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晟原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江漢油建公司訴稱,請求陜西建工公司返還多墊付資金15395355.61美元(約合人民幣97144693.90元),并承擔占用期間的資金損失和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江漢油建公司與陜西建工公司在湖北省江漢油田簽訂阿聯(lián)酋油庫建設EPC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施工總價包干,金額為33230726.59美元,包括其他稅費。工期830天,計劃開工期為2012年4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9月4日等內容。合同在專用條款第34條: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采取第二種方式解決:即(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陜???建工公司依約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因陜西建工公司施工能力及域外人員不足,無法按原進度完工,依其申請,江漢油建公司對其施工范圍進行了調減,其只作罐體及土建項目。在此期間其將罐區(qū)防腐保溫工程交由河南晟原公司施工,并簽訂了相關施工合同。2016年5月10日,在江漢油建公司的多次要求下,陜西建工公司提交了結算書,根據(jù)雙方結算,江漢油建公司應支付工程款37618382.22美元。但江漢油建公司實際為陜西建工公司墊付資金(包括向第三方代付)共計53013737.83美元,扣減應付工程款,江漢油建公司為陜西建工公司多墊付資金15395355.61美元。涉案項目于2016年12月18日已取得業(yè)主臨時竣工驗收。江漢油建公司多次要求陜西建工公司辦理財務結清手續(xù),退還多付資金,陜西建工公司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2017年12月27日,江漢油建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陜西建工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本案應依法移送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審理。理由如下:一、本案屬不當?shù)美m紛,而不當?shù)美m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屬原告住所地,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不當?shù)美m紛的管轄沒有特別規(guī)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在陜西省××碑林區(qū),即由具有級別轄權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二、即便將本案確定為合同糾紛,雙方合同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違反專屬管轄規(guī)定,是無效的,應按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不具有地域管轄權。雙方簽訂合同性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按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雙方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合同簽訂地并非建設工程所在地,該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三、本案屬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審級別管轄標準的規(guī)定,江漢油建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標的額15395355.61美元(約人民幣97144693.90元)超過了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標準,也不具有管轄權。本院認為,江漢油建公司起訴陜西建工公司返還不當?shù)美?,是雙方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產(chǎn)生,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在阿聯(lián)酋,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三)??的規(guī)定,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同時江漢油建公司請求的標的額為15395355.61美元,約合人民幣為97144693.90元。因此,依據(jù)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解決的約定,由簽訂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湖北省江漢油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08]10號)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fā)[2015]7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本案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江漢油建公司與陜西建工公司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對管轄有書面約定,即合同在專用條款第34條: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時,雙???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采取第二種方式解決:即(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本案應適用有關合同糾紛和協(xié)議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確定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雙方約定合法有效,本案應按合同約定,由合同簽訂地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陜西建工公司認為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異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陜西建工公司提出的涉外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異議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其他異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據(jù)《??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成立,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起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先鋒
審判員 別瑤成
審判員 汪麗琴
書記員:陶錫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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