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張耀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松俊,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桂紅,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志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磊,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余姚市嘉某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黨。
原審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畢永清,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強,男。
上訴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志標、被上訴人余姚市嘉某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8)浙86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糾紛已通過其他方式得到實質解決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員:鄭??衛(wèi)
書記員:鮑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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