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四局),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qū)金谷路8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李方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飛、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南和縣人,現住。
被告:南和縣鴻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途運輸公司),住所地南和縣閆里路口西行200米路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白海霞,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團結東大街335號海大商務中心2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主要負責人:王軍學,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超、趙會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原告中鐵十四局與被告王某、鴻途運輸公司、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十四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申增斌、楊飛,被告鴻途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平、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超、趙會獻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四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檢測費、財產損失、停工損失、公估費等各項損失1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8時30分,被告王某駕駛冀E×××××/冀E×××××重型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到柏鄉(xiāng)道口高架橋處躲車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到了原告在建的高架橋護墩上,造成高架橋滿堂紅支架等物品損壞,該事故經臨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高架橋的施工被迫停工,并對受損橋梁的安全性進行檢測,花費檢測費35000元;并對損壞物品和停工損失進行了評估。被告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
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停產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檢測費等間接損失。
鴻途運輸公司辯稱,鴻途運輸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等險種,該損失是在保險有效期內,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需要賠償,由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系鴻途運輸公司雇傭司機不承擔責任。
王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2日8時30分,被告王某駕駛冀E×××××/冀E×××××重型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到柏鄉(xiāng)道口高架橋處躲車時,因操作不當,車輛撞到了原告在建的高架橋護墩上,造成中鐵十四局京港澳高速公路柏鄉(xiāng)連接線工程項目經理部的高架橋滿堂紅支架等物品損壞。該事故經臨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高架橋的施工被迫停工,原告委托石家莊鐵源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受損橋梁的安全性進行檢測,花費檢測費35000元,2016年9月檢測結論為:跨107國道門洞支架個別點位置移動了近7厘米,橋體未發(fā)生移動,整個橋梁結構處于安全狀態(tài)。河北周正律師事務所委托河北三玉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損壞物品和停工損失進行了評估,2017年2月23日評估結論為停工損失金額為14500元,財產損失金額為24598元,評估費花費4100元。被告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5萬元第三者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
保險公司認為檢測橋梁結構處于安全狀態(tài),檢測費不是必須合理的費用,不應賠償,并認為公估報告中財產損失系原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且損失不能證明是本次事故造成的,該公估報告鑒定價格過高,請求對損失重新鑒定。鴻途運輸公司認為鑒定費、財產損失、停工損失、公估費等均不會發(fā)生;是原告單方面制造的這些報告書,并承諾七日內申請重新鑒定,在七日內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原告認為進行安全性檢測符合建筑施工標準,原告單方委托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沒有充分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且損失鑒定后,原告將受損物品進行了處理,已不能進行重新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告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因此該鑒定結論應予認定;停工損失,被告沒有證據反駁原告提供鑒定結論,且在舉證期限內被告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應予認定。發(fā)生交通事故檢測橋梁結構安全狀態(tài),符合建筑施工標準,其費用應予認定。
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證實,根據保險合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十條及商業(yè)三者險第七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七條第七項、第十條,保險公司不承擔停產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被告鴻途運輸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上蓋章。該證據被告鴻途運輸公司沒有異議,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駕駛事故車輛,操作不當,撞到了原告在建的高架橋護墩上,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提出異議,應認定被告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過錯侵害原告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損失應認定為:1、財產損失24598元;2、檢測費35000元;3、停工損失14500元;4、公估費4100元。共計78198元。財產損失24598元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依據保險公司與鴻途運輸公司合同約定,檢測費、停工損失、公估費共計53600元,屬間接損失,應由被告鴻途運輸公司賠償。被告王某系鴻途運輸公司雇傭司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損失24598元。
二、被告南和縣鴻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各項損失53600元。
三、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判決限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賠償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南和縣鴻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富華
書記員:王云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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