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某某
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
竇某建
原告豐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竇某建。
原告豐某某與被告竇某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建秀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豐某某之委托代理人趙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竇某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豐某某訴稱,2014年3月29日,被告竇某建因資金緊張向原告借20萬元承兌匯票和10萬元現金,約定4月29日還款303000元整。
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竇某建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3000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竇某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任何答辯材料,放棄其質辯權。
本院認為,被告竇某建向原告豐某某借款3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款證明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竇某建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造成糾紛,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逾期利率,參照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應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約定了一月后返還本息303000元,可推定借期內利率為月利率1%,故被告應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竇某建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豐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月利率1%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3元,由被告竇某建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竇某建向原告豐某某借款30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款證明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竇某建未按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造成糾紛,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逾期利率,參照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應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約定了一月后返還本息303000元,可推定借期內利率為月利率1%,故被告應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竇某建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豐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月利率1%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3元,由被告竇某建負擔。
審判長:劉建秀
書記員:弋明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