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東側(cè)泰大家居廣場B座1層及6層。
負責人:高立升,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職工,住滄州市南皮縣。
豐某某與太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豐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豐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78元,由原告豐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國棟
書記員:劉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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