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住所地:丹江口市習家店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元明,該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梅,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訴被告盧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習家店水廠負擔。
審判員 戴隆偉
書記員:徐瑞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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