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丹江口市大昌燃氣管道安裝供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車站路。
法定代表人昌躍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慶華,系該公司副經(jīng)理。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丹江口市中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沿江路水都風情4樓。
法定代表人郭曉燕,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均,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上訴人丹江口市大昌燃氣管道安裝供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丹江口市中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志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海、審判員徐恩田(主審)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過閱卷和調(diào)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大昌公司一審訴請判令:確認位于丹江口市沿江大道“水都風情”1號樓18樓2號房歸其所有,中某公司協(xié)助辦理該房登記手續(xù)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認定,2009年12月28日,大昌公司、中某公司簽訂《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大昌公司承包中某公司在沿江《水都風情》樓盤住宅區(qū)的管道集中供應液化氣安裝項目工程,工程完工后并經(jīng)特種設備檢驗所驗收合格,開始供氣后,中某公司以《水都風情》1號樓18樓一套96.71平方米,單價2578元,總房款249318元的商品房抵付大昌公司部分工程款,差額部分另付。2010年5月26日,大昌公司、中某公司又簽訂了《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補充合同》,增加了工程量。大昌公司完工后,中某公司將抵付工程款的《水都風情》1號樓18層2號房鑰匙交付給大昌公司。2010年7月15日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昌躍林的女兒昌嬌與中某公司就該套房又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昌嬌以此合同于2010年7月19日與中國工商銀行丹江口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按揭貸款17萬元,銀行將該款交付中某公司。中某公司認為該貸款由大昌公司使用,應扣除10%的銀行保證金,房產(chǎn)證辦好后再退大昌公司,故中某公司扣除應交銀行1.7萬元保證金后,將剩余15.3萬元支付給大昌公司。2010年8月2日大昌公司出具湖北省企業(yè)單位往來結(jié)算收據(jù),內(nèi)容為“收到中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十五萬叁仟元整”,加蓋有大昌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昌躍林在上面簽名。當日銀行轉(zhuǎn)賬支票存根上注明收款人為昌嬌,金額十五萬叁仟元,用途為工程款。該房屋現(xiàn)未辦理房產(chǎn)證。
一審法院認為:大昌公司、中某公司簽訂的《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合同》、《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補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用于抵工程款的房屋,中某公司已向大昌公司交付了該房屋鑰匙,在其他房屋產(chǎn)權的相關手續(xù)尚未辦理的情況下,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昌躍林的女兒昌嬌與中某公司就該套房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在銀行按揭貸款17萬元,該公司收到銀行貸款17萬元后,其支付給大昌公司15.3萬元,大昌公司向中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jù),說明在銀行按揭貸款大昌公司是明知的,中某公司保存的銀行轉(zhuǎn)賬支票存根上雖注明收款人為昌嬌,但在用途上注明為工程款,說明昌嬌為大昌公司在中某公司處領取了工程款轉(zhuǎn)賬支票,昌嬌是大昌公司的領款經(jīng)手人;昌嬌在銀行按揭貸款時已在房產(chǎn)登記機關進行了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昌躍林收到抵款房屋的鑰匙后,其女(大昌公司職工)與中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大昌公司方雖不認可是經(jīng)大昌公司、中某公司協(xié)商達成的,但中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昌嬌代表了昌躍林和大昌公司的意見。故大昌公司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中某公司的辯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如大昌公司認為中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可向其主張該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丹江口市大昌燃氣管道安裝供氣工程有限公司對丹江口市中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丹江口市大昌燃氣管道安裝供氣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物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大昌公司、中某公司簽訂的《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合同》約定中某公司以“水都風情”1號樓18樓一套商品房抵付大昌公司部分工程款。而大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昌躍林之女昌嬌與中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所約定的房屋正是兩公司約定以商品房抵工程款的房屋。昌嬌在銀行按揭貸款17萬元,銀行將該款支付給中某公司,該公司將扣除銀行保證金之后的錢款全部支付給大昌公司,大昌公司出具了收據(jù)(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且該款的銀行轉(zhuǎn)賬支票存根注明昌嬌為收款人,用途為工程款。以上事實表明,大昌公司、中某公司之間的糾紛是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雙方之間的爭議實際上是合同有沒有得到履行,而不是所有權歸屬發(fā)生爭議。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享有的給付請求權,而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擁有的支配權。結(jié)合本案案情,本案不屬于“確認之訴”,大昌公司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問題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以上事實還表明,昌嬌與中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實際上變更了《管道液化氣安裝工程及供氣承包合同》的具體履行方式。大昌公司、中某公司均認可中某公司以商品房(“水都風情”1號樓18樓)抵付大昌公司部分工程款的具體履行方式,即中某公司向昌嬌履行大昌公司、中某公司所約定的相關義務。因此,大昌公司認為昌嬌與中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僅是昌嬌個人行為與事實不符。大昌公司將其與中某公司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權利讓與給昌嬌,昌嬌與中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鑒于本案是大昌公司與中某公司因建設施工合同引起的糾紛,雖然大昌公司將相關權利讓與他人,但就工程款而言,該公司仍可作為與本案利害關系的法人主張相關權利,其具備原告資格。但大昌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行使相關權利,本案中,大昌公司的部分實體權利已經(jīng)處分,履行方式發(fā)生變更以后,中某公司沒有義務再向大昌公司交付一套房。
即便是昌嬌以個人名義代替大昌公司與中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因該行為引起的物權歸屬糾紛,大昌公司也應當向昌嬌主張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大昌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大昌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丹江口市大昌燃氣管道安裝供氣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志剛 審判員 徐恩田 審判員 王 海
書記員:劉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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