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鑫眾邦建筑設備租賃站,注冊號650000607608699,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石化中路。經營者:王榮杰,男,漢族,1981年10月21日生,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輝,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106605032J,住所地滄州市新華區(qū)永濟東路79號。法定代表人:趙德志,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珊,該公司法務專員。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杰,該公司員工。
原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鑫眾邦建筑設備租賃站與被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鑫眾邦建筑設備租賃站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鑫眾邦建筑設備租賃站撤訴。案件受理費5649.45元,保全費4370元,共計10019.45元,由原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鑫眾邦建筑設備租賃站負擔。
審判員 王華
書記員: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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