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某某誠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樂某某。
法定代表人:楊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現(xiàn)住樂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魏寶興,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樂某某誠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唐某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克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樂某某誠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春暉、被告人保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冀B0338B號重型自卸車在被告處投保有工程機械設(shè)備綜合保險,限額為300000元,投保期間為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9日4時許,原告司機邸永生駕駛該車行駛至國投翻車機房路口時因措施不當駛?cè)肼愤呥厹?,造成路燈、馬路沿口及自身車輛等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七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邸永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冀B0338B號車經(jīng)山西明德司法鑒定中心評估損失為143900元,公估費4317元,共計148217元。庭審中,原告同意在上述損失的基礎(chǔ)上核減20%,另按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免賠率10%,本院依法確認為車輛損失金額為103751.9元,施救費依法確認為1000元,共計104751.9元。上述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由當事人陳述、書證、鑒定意見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冀B0338B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原告車損應在相應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限額內(nèi)賠付,保險理賠的限額本院依法確認為車輛損失險104751.9元。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樂某某誠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款人民幣104751.9元。
二、駁回原告樂某某誠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分公司擔負1148元,由原告擔負542元。被告擔負部分原告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克家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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