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酒仙橋路12號三層北側。
法定代表人:金鐘仁,系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厚祥玉,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qū)。
被告:王國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莘縣。
被告:鄭海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周亞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被告:周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被告:黃文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與被告郝某、王國存、鄭海俠、周亞芹、周琳、黃文燕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樂某超市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孫玉龍
人民陪審員 李慧南
人民陪審員 徐楓淋
書記員: 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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