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有瑄,女,系原告樂某母親。住所同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譚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靜,湖北誠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樂某訴被告譚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樂某以與被告譚某協(xié)商解決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撤回對被告譚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120元(已減半,原告已預(yù)交),由原告樂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劉青春
書記員: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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