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喬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淦,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復興區(qū)。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復興區(qū)。
喬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邯鄲市復興區(qū)××天××家園××樓××單元××房屋及地下室過戶手續(xù);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委托哥哥喬合兵代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天兆家園2號樓1單元602號帶地下室房屋出賣給原告,房屋內現(xiàn)有裝修及物品全部隨房屋轉讓并不再另外計價。雙方商定房屋成交價格為40萬元,被告應在2014年4月10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雙方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xù)。因協(xié)議簽訂時雙方無法確定可以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具體時間,故雙方在協(xié)議中暫時約定五年后辦理過戶手續(xù),并口頭約定以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具體時間為過戶時間。協(xié)議簽訂當天,原告將全部房款支付給被告,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據,并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后原告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實際入住至今。2018年原告收到物業(yè)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原告通知被告去辦理房屋產權證然后將房產過戶到原告名下以履行協(xié)議,但是被告以房價已經上漲為由要求原告再補三萬元的差價,不然就不給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原告多次打電話催促被告,但被告依然堅持給錢才給原告辦理過戶手續(xù)。綜上,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房款并實際入住,被告要求增加房款才給予過戶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喬某為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2014年4月10日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3、2014年4月10日原告給其哥哥喬合兵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一份;4、2014年4月10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收到40萬元的收條一份;5、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以及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四份,證明原、被告涉案的房產已簽訂協(xié)議,原告已經向被告支付40萬元房款,被告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發(fā)票交付原告的事實;6、邯鄲市復興區(qū)勝利橋街道辦事處人民路邯鋼社區(qū)2018年4月23日、邯鄲市叢臺天兆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2018年5月4日分別出具的居住證明各一份;7、天兆家園業(yè)主裝修申請表一份、邯鄲市叢臺天兆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收據十六份,證明自2014年4月10日原告就實際入住涉案房屋,與房屋有關的水、電、物業(yè)費等均是由原告支付;8、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影印件一份、2018年4月28日原告哥哥喬合兵(133××××4899)與張某某(151××××5510)、2018年5月3日原告喬某(155××××7869)與張某某(151××××5510)的電話錄音及書面整理資料各一份,證明涉案房產已經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被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段某某、張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經審理查明,一、2011年12月1日,段某某(買受人、13歲)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某某(段某某母親)與河北天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林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約定:段某某購買天林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天××家園××單元××號房屋(建筑面積91.35平方米),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47559元。2011年11月21日,天林公司向段某某開具了247559元(7萬元、177559元)的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2012年8月3日,段某某交納地下室(2號樓1單元負二層11號)款13172元。二、(一)2014年4月10日,段某某、張某某(賣方、甲方)與喬某(買方、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喬合兵(喬某哥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主要約定:1、段某某、張某某自愿轉讓的房屋坐落于天兆家園*-*-*帶地下室房屋賣給喬某所有,房屋內現(xiàn)有裝修及物品全部隨房屋轉讓并不再另外計價;2、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400000元(大寫)肆拾萬元整;3、段某某、張某某在2014年4月10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喬某。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4、雙方愿按國家規(guī)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xù)。如發(fā)生稅、費問題喬某承擔責任;5、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6、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段某某、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愿向所屬轄區(qū)的法院提起訴訟;7、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一份;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果沒有改名,到五年后過戶,段某某、張某某應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二)在簽訂協(xié)議的當天,張某某在《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反面向喬某出具了收條,內容為“房款40萬元(四十萬元整)已收到?!蓖瑫r,段某某、張某某將《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fā)票、地下室交款的收據等原件交于喬某。(三)2014年4月10日,喬某填寫了《天兆家園業(yè)主裝修申請表》,開始對*-*-*號房屋進行裝修,后居住至今。從2014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4日,喬某交納了物業(yè)、電梯、出入證、公共照明、垃圾清運、水、地下室電費等項費用。三、2018年春季,天兆家園物業(yè)通知業(yè)主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xù)。后喬某及其家人通知張某某、段某某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未果,故喬某訴至法院。以上事實,有喬某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原告喬某訴被告段某某、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某某、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4年4月10日喬某與段某某、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段某某將訴爭房屋出賣給喬某后,喬某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段某某已向喬某履行了交付房產的義務,喬某居住至今,因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屬于出賣人的附隨義務,現(xiàn)喬某通知段某某、張某某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而段某某未予辦理,致使糾紛產生,應承擔全部責任。對喬某要求段某某協(xié)助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喬某與被告張某某作為被告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4年4月10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二、被告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喬某辦理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百花大街5號天兆家園*號樓*單元*號房屋及地下室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被告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素霞
書記員: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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