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趙麗艷
潘博(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名人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劉英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麗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潘博,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黑龍江名人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眾
委托代理人:劉英偉。
再審申請人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黑龍江名人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人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伊中商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2010年6月25日于某某以江蘇廣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名人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已被生效的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2011)伊民商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定為無效合同,現于某某稱該合同系名人公司的偽造的,但對此其未提交相應證據,且本合同的正本系于某某在訴訟時提交的,合同的內容與于某某中標后所備案的施工合同的內容又一致,故于某某認為上述合同系名人公司偽造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審理期間,于某某認為名人公司未提交施工合同的正本,而是提交的副本,且副本封皮中承包方系“江蘇南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說明名人公司有偽造合同的事實,對此本院認為于某某提交了合同的正本,名人公司予以認可,故名人公司無需提供合同正本,名人公司提交的副本只在封皮承包方的書寫上存有筆誤,而合同的內容等與于某某提交正本的內容是一致的,故于某某的此項申請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于某某提出其在原審法院已申請進行鑒定的問題,因原審法院在審理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確定了鑒定應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的方案,該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向于某某釋明后,于某某不同意按照合同進行鑒定,導致其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故于某某認為原審法院未同意其進行鑒定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于某某提出《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問題,因于某某對此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其此項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于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2010年6月25日于某某以江蘇廣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名人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已被生效的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2011)伊民商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定為無效合同,現于某某稱該合同系名人公司的偽造的,但對此其未提交相應證據,且本合同的正本系于某某在訴訟時提交的,合同的內容與于某某中標后所備案的施工合同的內容又一致,故于某某認為上述合同系名人公司偽造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審理期間,于某某認為名人公司未提交施工合同的正本,而是提交的副本,且副本封皮中承包方系“江蘇南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說明名人公司有偽造合同的事實,對此本院認為于某某提交了合同的正本,名人公司予以認可,故名人公司無需提供合同正本,名人公司提交的副本只在封皮承包方的書寫上存有筆誤,而合同的內容等與于某某提交正本的內容是一致的,故于某某的此項申請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于某某提出其在原審法院已申請進行鑒定的問題,因原審法院在審理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確定了鑒定應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的方案,該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向于某某釋明后,于某某不同意按照合同進行鑒定,導致其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故于某某認為原審法院未同意其進行鑒定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于某某提出《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問題,因于某某對此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其此項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于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于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單一琦
審判員:崔卉鵬
審判員:于瑩
書記員:楊麗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