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保安
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
范志偉
原告于保安,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范志偉,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保安訴被告范志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保安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范志偉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于保安申請撤回對被告范志偉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保安撤回對被告范志偉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于保安承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于保安申請撤回對被告范志偉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保安撤回對被告范志偉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于保安承擔(dān)。
審判長:劉曉
書記員:劉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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