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葉喜文,黑龍江百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志強、王鳳蘭,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志強、王鳳蘭,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楊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二被告對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有異議,于2016年08月05日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于2016年08月11日中止訴訟。因該案雙方當事人現(xiàn)已和解,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期間,原告自愿提出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6.4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28.22元,由原告于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冀濱 審 判 員 王金昌 人民陪審員 郭玉紅
書記員:趙宗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