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林
肖偉勤(樂亭縣宏遠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太某某支公司
于丹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潘勁冬(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原告:于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遼寧省遼陽市。
委托代理人:肖偉勤,樂亭縣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太某某支公司。
住所地:遼陽市。
代表人:張佳良,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現(xiàn)住遼寧省遼陽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慶市。
代表人:馬方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勁冬,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加林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市太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太某某支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加林的委托代理人肖偉勤、被告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勁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財險太某某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辯稱應扣除事故三者方無責賠付限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路產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按比例承擔。關于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保險理賠的限額本院依法確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額為12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99914.1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42199.26元,以上共計143313.36元。被告人保財險太某某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于加林保險金人民幣143313.36元。
二、駁回原告于加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負擔3162,由原告于加林負擔18元。被告應擔部分原告于加林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唐山支隊曹妃甸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辯稱應扣除事故三者方無責賠付限額,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路產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按比例承擔。關于太平洋財險大慶中心支公司保險理賠的限額本院依法確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額為12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99914.1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42199.26元,以上共計143313.36元。被告人保財險太某某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于加林保險金人民幣143313.36元。
二、駁回原告于加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負擔3162,由原告于加林負擔18元。被告應擔部分原告于加林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審判長:紀順平
審判員:張克家
審判員:劉寶山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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