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仁華,男,漢族,1990年5月31日出生,無職業(yè),現(xiàn)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龍江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于德華,女,漢族,1928年4月19日出生,無職業(yè),現(xiàn)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龍江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齊齊哈爾市百川通商貿有限公司。地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賢良小區(qū)*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2695244107N法定代表人:婁文波,職務: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胡力民,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趙冬梅,該單位員工。
本院認為原告姜仁華、于德華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原告姜仁華、于德華與被告齊齊哈爾市百川通商貿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原告姜仁華、于德華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60,738.50元的訴訟請求。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姜仁華、于德華撤訴。案件受理費5,361.00元,收取25.00元,5,336.00元退予原告姜仁華、于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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