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郎東君(黑龍江明陽律師事務所)
齊某某
原告:于某某,男,住黑龍江省湯原縣糧食局。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郎東君,黑龍江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齊某某,女,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電機社區(qū)。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雙方的糾紛已協(xié)商解決,訴爭款項被告已給付完畢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848元,減半收取計1424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以雙方的糾紛已協(xié)商解決,訴爭款項被告已給付完畢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于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848元,減半收取計1424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擔。
審判長:丁文博
書記員:張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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