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朱
于某某
趙鵬波(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鵬波,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朱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李彥偉、馬永證言證實二人向陳某朱銷售貨物并送貨,是代表于某某的銷售行為,于某某已向陳某朱交付貨物,其之間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故對陳某朱關于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陳某朱主張由于大棚膜存在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因陳某朱一審對損失問題沒有提起反訴,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故本案依法不予涉及,當事人可另案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某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李彥偉、馬永證言證實二人向陳某朱銷售貨物并送貨,是代表于某某的銷售行為,于某某已向陳某朱交付貨物,其之間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故對陳某朱關于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陳某朱主張由于大棚膜存在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因陳某朱一審對損失問題沒有提起反訴,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故本案依法不予涉及,當事人可另案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某朱負擔。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陳麗娜
審判員:申玉
書記員:喬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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