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朝
朱學兵(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
邊學峰
原告于某朝。
委托代理人朱學兵,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學峰。
原告于某朝訴被告邊學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學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邊學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邊學峰購買原告于某朝砂石料,并為原告出具欠條,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邊學峰依法負有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的義務。被告邊學峰未履行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的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邊學峰主張本案所訴債務應由其所在公司承擔,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24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邊學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2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3元,由被告邊學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邊學峰購買原告于某朝砂石料,并為原告出具欠條,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邊學峰依法負有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的義務。被告邊學峰未履行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的義務,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邊學峰主張本案所訴債務應由其所在公司承擔,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24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邊學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于某朝貨款2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3元,由被告邊學峰負擔。
審判長:李慧
書記員:楊麗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