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孫海東
張某某
賈栓記
霍占云
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海東。
被告張某某。
被告賈栓記。
被告霍占云。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孫海東、張某某、賈栓記、霍占云、張創(chuàng)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挺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新偉、被告孫海東、被告霍占云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于某某、被告張某某、被告賈栓記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庭審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張創(chuàng)新的起訴,本院已裁定準予撤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借款借據(jù)》、《擔保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借款到期后被告孫海東、張某某作為借款人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賈栓記、霍占云作為保證人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孫海東、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要求賈栓記、霍占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為:12萬×(18%÷12)×3=5,400元。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利率的4倍計算及違約金為本金的20%,二者相加總計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應按年利率24%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海東、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20,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以本金12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賈栓記、霍占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6元,減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孫海東、張某某、賈栓記、霍占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借款借據(jù)》、《擔保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借款到期后被告孫海東、張某某作為借款人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賈栓記、霍占云作為保證人應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孫海東、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要求賈栓記、霍占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為:12萬×(18%÷12)×3=5,400元。逾期利息按銀行同類利率的4倍計算及違約金為本金的20%,二者相加總計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應按年利率24%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海東、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20,000元、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5,400元、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以本金12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息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賈栓記、霍占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6元,減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孫海東、張某某、賈栓記、霍占云負擔。
審判長:李挺飛
書記員: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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