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綏棱縣上集鎮(zhèn)上集小學教師,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曦,黑龍江寒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原審被告:黃東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綏棱縣上集鎮(zhèn)中學教師,現(xiàn)住黑龍江省綏棱縣。
上訴人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宋某某、原審被告黃東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綏棱縣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10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曦,被上訴人宋某某、原審被告黃東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于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還款責任。事實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1.該爭議的債務為原審被告黃東旭的個人債務。原審庭審中,黃東旭已經(jīng)當庭自認并出示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原審判決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錯誤的。2.借條內(nèi)容中種地用途不真實。黃東旭與上訴人均為老師,住在上集鎮(zhèn),家里沒有土地,不存在種地的事實。3.上訴人借的該筆錢,上訴人根本不知情,而且多年來黃東旭在外面私自借了很多錢,上訴人都不知道,因此,雙方才導致離婚。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是錯誤的。本案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借款人的配偶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原審法院應以此規(guī)定認定本案爭議的債務系原審被告黃東旭的個人債務。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于某某應否對案涉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黃東旭向宋某某借款,并在借據(jù)上簽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筆借款已實際交付,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該筆借款發(fā)生在黃東旭與于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筆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除非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本案中,上訴人主張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故其應當承擔案涉借款的共同償還責任。關于于某某提出的相關上訴主張與理由,評判如下:一、上訴人于某某提出的案涉借款屬于黃東旭的個人債務,其不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二、上訴人于某某提出的借款用途不真實的主張,因黃東旭在二審庭審中已經(jīng)陳述,其是為了順利借到錢才說的假話,因此,作為出借人的宋某某有理由相信黃東旭說的話是真實的。故對于某某提出的該項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三、上訴人于某某提出的黃東旭曾背著其私自借了很多錢,她都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辯解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該辯解理由亦不能予以采納。四、于某某提出的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王春光 審判員 朱 麗
書記員:康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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