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有
于海清
梁立志
史文天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
鄧航宇
王某某
王某某
柳繼忠
原告于某有,住賓縣。
委托代理人于海清,住賓縣。
委托代理人梁立志。
委托代理人史文天。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東大直街140號。
法定代表人秦永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航宇。
被告王某某,住賓縣。
被告王某某,住賓縣。
委托代理人柳繼忠。
原告于某有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永勝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李學峰、宇文鴻賓共同組成合議庭,由代理審判員宇文鴻賓主審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有的委托代理人于海清、梁立志、史文天,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繼忠,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航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有訴稱:2015年4月1日13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黑LH7925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沿青陽至寧遠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寧遠太興村鋸花屯東側路段超車時未保證安全原則下,與前方同向王冬燕駕駛的黑01V1379號寧野320大型拖拉機超寬左側相刮后,兩車駛入西側溝內撞樹,造成拖拉機車斗上乘車人于某有受傷住院治療的一起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冬燕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為王某某的雇主,也是肇事車輛的車主。
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一、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其他費用待原告?zhèn)麣埖燃夎b定結果出具后再行明確。
二、請求判令其他二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承擔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9834.62元,誤工費暫定為25816元,護理費104666元,住宿費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鑒定費3900元,輔助器具60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合計232466.62元。
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因本案有四名傷者,其余三名傷者不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只賠償原告于某有。
保險公司辯稱:一、答辯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及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二,答辯人依照合同約定,按下列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部分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三,本案中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代理人在庭審中依據(jù)其出具的證據(jù),在質證后發(fā)表質證意見及辯論意見確認。
對其余三者傷不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辯稱:依法賠償,在保險限額外最多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原告的相關訴請過高,結合相關的司法實踐進行判決。
對原告所說的因本案有四名傷者,其余三名傷者不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只賠償原告于某有的要求我們無異議。
王某某是王某某雇傭的司機,結合質證意見依法判決。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無答辯:
原告于某有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jù)并當庭舉示:
證據(jù)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擬證明本起事故的責任劃分,在本起事故中原告無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冬燕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王某某質證無異議。
證據(jù)二、賓縣人民醫(yī)院病志、診斷、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明細,哈爾濱醫(yī)科大學病志、診斷、醫(yī)療費票據(jù)、用藥明細。
擬證明原告的受傷后的住院經(jīng)過,受傷當天晚上在賓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于2015年4月1日到4月10日在哈爾濱醫(yī)科大學住院并手術,在2015年4月10日至4月13日轉回賓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于2015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在哈醫(yī)大住院治療,4月17日至4月22日回到寧遠鎮(zhèn)衛(wèi)生院治療,于4月22日至4月30日再次回到哈醫(yī)大醫(yī)院治療,于5月6日至5月12日又到寶泉嶺管局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
被告保險公司、王某某質證無異議。
證據(jù)三、黑龍江普利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
擬證明被鑒定人于某有頸椎骨折術后,四肢癱,后期評殘。
醫(yī)療終結時間傷后十二個月,二人護理十二個月,繼續(xù)治療費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防褥瘡床墊一個1500元人民幣,最低使用年限5年。
營養(yǎng)時間為90日。
鑒定支出費用3900元。
被告保險公司、王某某質證無異議。
本院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此次交通事故系王某某、王冬燕違規(guī)駕駛,造成原告于某有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司機王某某系王某某的雇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不承擔責任。
被告王某某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70%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于某有訴請的有關損失費用認定如下:醫(yī)療費92196.13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余82,196.1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70%),營養(yǎng)費90天×100元=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按2014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農(nóng)林牧副漁業(yè)25816元計算)12月×2151元=25812元,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原告主張根據(jù)黑龍江省2014年度的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平均工資計算標準52333元,日平均為143.4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按(2014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農(nóng)林牧副漁業(yè)25816元計算)支持,即12月×2151元×2人=51624元,輔助器具1500元×4年=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宿費660元沒有票據(jù)本院不支持,以上費用由被告王某某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于某有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原告于某有83436元(誤工費25812元、護理費51624元、輔助器具6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三、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于某有
1、醫(yī)療費82196.13元×70%=57,537元;
2、伙食補助費2500元×70%=1,750元;
3、營養(yǎng)費9000元×70%=6,300元。
以上1——3項合計65587元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四、原告的其它損失待傷殘評定后另行主張。
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436元,原告于某有負擔1044元;鑒定費39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730,原告于某有負擔1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此次交通事故系王某某、王冬燕違規(guī)駕駛,造成原告于某有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司機王某某系王某某的雇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不承擔責任。
被告王某某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70%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于某有訴請的有關損失費用認定如下:醫(yī)療費92196.13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10,000元(余82,196.1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70%),營養(yǎng)費90天×100元=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按2014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農(nóng)林牧副漁業(yè)25816元計算)12月×2151元=25812元,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原告主張根據(jù)黑龍江省2014年度的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平均工資計算標準52333元,日平均為143.4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按(2014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農(nóng)林牧副漁業(yè)25816元計算)支持,即12月×2151元×2人=51624元,輔助器具1500元×4年=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宿費660元沒有票據(jù)本院不支持,以上費用由被告王某某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于某有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金項下賠償原告于某有83436元(誤工費25812元、護理費51624元、輔助器具6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三、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于某有
1、醫(yī)療費82196.13元×70%=57,537元;
2、伙食補助費2500元×70%=1,750元;
3、營養(yǎng)費9000元×70%=6,300元。
以上1——3項合計65587元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10內給付原告于某有。
四、原告的其它損失待傷殘評定后另行主張。
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436元,原告于某有負擔1044元;鑒定費39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730,原告于某有負擔1170元。
審判長:王永勝
書記員: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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