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個體,現(xiàn)住肇州縣。被告羅金志,男,1977年出生,漢族,職業(yè)個體,現(xiàn)住肇州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海英,系黑龍江海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崔某某,女,1974年出生,職業(yè)個體,現(xiàn)住肇州縣。
原告于某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欠款47231元;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7月5日起,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及原告為被告墊付工人工資。在被告單位賬面上體現(xiàn)欠原告42898元,另外,被告尚欠原告工資款1260元、拔火罐款1073元、被告?zhèn)€人向原告借款2000元,以上合計47231元。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于某和與被告羅金志、崔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稱系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發(fā)生的往來并由被告單位出具了加蓋單位公章的欠據(jù)。原告提供的欠款證據(jù)已在肇州縣清水鑫臺洗浴中心賬面體現(xiàn),原告向二被告?zhèn)€人主張權(quán)利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于某和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90.39元,免予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春喜
書記員:何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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