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麻黃四隊。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530302600016231。
負責人:鄒勝。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家敏,該租賃部職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為起訴,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昊,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代為起訴,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龍南路1號。
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東某港項目部。
本院在審理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與被告四川省瀘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瀘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東某港項目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以與二被告協(xié)商處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250元,減半收取計4125元,由原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楚某租賃部負擔。
審判長 樂啟源 審判員 肖 剛 審判員 田 昕
書記員:劉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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