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互為被告)
佳木斯東興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東風區(qū)松興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佟振茂,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勇,
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互為原告)賀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佳木斯市東風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振宏,
黑龍江中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
佳木斯東興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興公司)與被上訴人賀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佳木斯市東風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東民初字第5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東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劉勇、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振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查,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東興公司主張原審判決錯誤理解法律規(guī)定,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因上訴人在一審起訴狀中自認“被告(賀某某)工作期間每周上班六天”,該自認是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工作期間加班事實的認可,現(xiàn)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加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瑩
代理審判員 王雪潔
代理審判員 何璇
書記員: 付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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