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陘縣天長鎮(zhèn)東關(guān)村,組織機構(gòu)代碼:78981854-6。
法定代表人:史玉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黃國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
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國剛、王某某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466元,減半收取733元,由原告井陘縣華航運輸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判員 康國興
書記員: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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