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漢陽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漢陽大道140號閩東國際城西區(qū)1-3層01號。
主要負責人:童波,系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倩,系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歡,系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許某億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許某市許由路與工農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洪濤。
被告:河南億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紅專路128號院29、30、31號樓1層。
法定代表人:于光增。
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漢陽支行(以下簡稱交行漢陽支行)與被告許某億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某億泉公司)、河南億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億泉公司)、河南物資集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申請撤回對河南物資集團公司的起訴,本院已口頭裁定準許。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交行漢陽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倩、劉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億泉公司及河南億泉公司因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交行漢陽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許某億泉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承兌匯票墊款本金1,023,571.76元及利息161,184.89元(利息以墊款本金為基數,依照億萬分之五的利率,自墊付票款之日起暫計算至2016年3月17日,具體金額以全部債務清償之日核算為準),合計1,184,756.65元;2、判令被告河南億泉公司在2000萬元的擔保范圍內對被告許某億泉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交行漢陽支行與被告許某億泉公司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許某億泉公司開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被告許某億泉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向原告交存票款。被告許某億泉公司未按約定足額交存票款,原告交行漢陽支行因此墊款1,023,571.76元,被告應予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許某億泉公司償還墊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許某億泉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按億萬分之五的墊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河南億泉公司與原告交行漢陽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被告河南億泉公司自愿為原告與被告許某億泉公司簽訂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承擔最高額為2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合同》約定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債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保證人應無條件地向債權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現被告許某億泉公司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墊款本金及利息,且所欠墊款本金未超過2000萬元,原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河南億泉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億泉公司對許某億泉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交行漢陽支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億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漢陽支行償還墊款1,023,571.76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許某億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漢陽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3月17日的利息161,184.89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其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以1,023,571.76元為基數,從2016年3月18日起付至墊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億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46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1,023元(原告均已預交或支出),由被告許某億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河南億泉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俊杰 人民陪審員 周佩芳 人民陪審員 沈紀奎
書記員:羅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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