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卜奎大街9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李志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勁松,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林某娟,住黑龍江省龍江縣,公民身份號碼×××。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韓鵬,住黑龍江省龍江縣,公民身份號碼×××。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財險齊分公司)因與林某娟、韓鵬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0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韓顯龍(已故)系齊齊哈爾市第七糧庫有限公司職工。2016年2月27日,齊齊哈爾市第七糧庫有限公司為韓顯龍等職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09)版,保障為意外身故每人保險金額為15萬元。2016年3月25日14時10分,韓顯龍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碾磨公路零公里彎道處,行駛入道路南側溝內,造成韓顯龍當場死亡的單方意外交通事故。林某娟系韓顯龍妻子,韓鵬系韓顯龍兒子。事故發(fā)生后,林某娟母子多次要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即給付保險金人民幣15萬元,中國財險齊分公司拒賠,故林某娟、韓鵬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中國財險齊分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齊齊哈爾市第七糧庫為其員工韓顯龍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09)版與中國財險齊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合法有效,中國財險齊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約定全面履行保險賠償義務。林某娟、韓鵬系被保險人韓顯龍的法定繼承人,二人在本案中的主體資格適格。保險單上保險公司一方蓋章為中國財險齊分公司,證明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與其簽訂。,一審法院不予認可。林某娟、韓鵬主張的保險理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中國財險齊分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林某娟、韓鵬保險理賠款15萬元。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中國財險齊分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國財險齊分公司上訴主張被保險人韓顯龍系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死亡,屬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因其提交的公司自擬的投保聲明書僅籠統(tǒng)地寫明已將保險相關事宜及條款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了告知和說明,但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以實現實質的意思自治。而該聲明書或提示條款并非對保險條款進行的明確解釋和說明,故不能證明在投保時其對投保人履行了說明義務,本院對該上訴主張不予采納。綜上,中國財險齊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磊 審判員 謝英新 審判員 吳 琦
書記員:張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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