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原告僅有轉賬憑證,被告辯稱不是借款并提交買賣合同。能否成立借貸關系?
答:不能,欠缺意思表示。民間借貸包括借貸合意和借貸事實兩個構成要件。借貸合意主要表現(xiàn)為借條、欠條或者口頭協(xié)議,借貸事實表現(xiàn)為轉賬憑證、收條等。
但被告方未舉證說明該筆款項性質,可認定為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jù):
1、《民法典》第133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17條“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判例:
1、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僅提供支付憑證,被告提供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支付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流轉,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網(wǎng)址:http://m.abab2.com/blog/僅有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
2、連城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方提交銀行轉款憑證,雖無借條相印證,但被告方未舉證說明該轉款性質,故認定為借款。
網(wǎng)址:http://m.abab2.com/blog/(2018)閩0825民初1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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