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址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管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明水縣百麗絲家紗業(yè)主,住址明水縣,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旭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址明水縣,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管立娟、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管立娟經傳票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故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91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至借款還清為止;3.要求二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12日,二被告因經商在原告處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期限一年。此款經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8年5月13日還款30000元,2018年6月27日還款20000元,剩余本金91000元一直沒有償還。
被告李某某辯稱,與被告管立娟系夫妻關系,對借款及還款金額沒有異議。
被告管立娟未出庭,未做答辯。
原告付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一份借據,欲證明借款的事實及利息約定。該證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以上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4月12日,二被告因經商在原告處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期限一年。此款經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8年5月13日還款30000元,2018年6月27日還款2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沒有償還?,F原告付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本金91000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至借款還清為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管立娟、李某某在原告付某某處借款100000元用于經商的事實,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實,被告李某某無異議,依法予以認定。原告已經履行了借款義務,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按時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原、被告約定按月利率1.5%給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已經償還的50000元依法應予扣除,即截止到2018年6月27日償還50000元借款時產生利息39750元,此時應欠本金為89750元,故應按89750元本金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管立娟、李某某給付原告付某某借款本金89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借款還清為止。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元由被告管立娟、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玲
書記員: 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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