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巖,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永田。
被告陳富。
本院在審理原告付某某與被告陳永田、陳富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陳永田、陳富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永田、陳富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姚金麗 人民陪審員 王春權 人民陪審員 胡加金
書記員:潘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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