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呂世龍(方正縣誠信法律服務所)
田某某
趙忠林(黑龍江趙忠林律師事務所)
于某達
原告付某某,住方正縣。
委托代理人呂世龍,方正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委托代理人趙忠林,黑龍江趙忠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達,住通河縣。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田某某、于某達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付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達經(jīng)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許可對黑LEN927號豐田汽車的執(zhí)行;2、由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06月12日,被告于某達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3萬元,在多次索要未果情況下,原告將于某達訴至方正縣人民法院,并提出保全,將于某達所有的黑LEN927號豐田汽車予以查封。
2014年12月31日,方正縣人民法院向于某達下達了(2015)方商初字第29-1號民事裁定書并給其作詢問筆錄一份,告知于某達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已被查封,可以使用,但不得轉(zhuǎn)移、變賣和抵押;在詢問車輛在何處時,于某達表示車由其開,是貸款車輛不能查封。
2015年01月30日方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方商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于某達履行欠款給付義務。
因于某達未自動履行該判決,原告申請執(zhí)行。
在執(zhí)行過程中,田某某提出執(zhí)行異議,認為其已經(jīng)于2014年12月23日購買了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方正縣人民法院應解除查封。
2015年12月28日方正縣人民法院以(2015)方執(zhí)異字第5號執(zhí)行裁定書,中止對黑LEN927號豐田牌車的執(zhí)行。
原告認為:1、根據(jù)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zhuǎn)讓已經(jīng)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zhuǎn)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zhuǎn)讓行為無效。
”于某達與豐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簽訂的《汽車抵押貸款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約定:“抵押期間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出借、轉(zhuǎn)讓┈等”。
可通河法院在審理(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案件時,明知雙方買賣的車輛存在金融公司抵押貸款行為,于某達、田某某又未向該院提交抵押權人的同意書,通河法院對轉(zhuǎn)讓抵押物的無效行為怠于行使審查義務,盲目認定其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有效,是明顯錯誤的。
2、黑LEN927號豐田汽車已被方正縣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裁定書已經(jīng)送達雙方當事人并交由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協(xié)助執(zhí)行。
通河法院調(diào)解確認事項與方正法院裁定書相沖突,其調(diào)解是錯誤的,方正法院不應認定該調(diào)解書為有效證據(jù)。
3、根據(jù)方正縣人民法院給于某達送達(2015)方商初字第29-1號裁定書時所做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在2012年12月31日時,于某達還在占有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并提出車輛是貸款車輛不能查封。
這說明于某達出售該車輛的行為發(fā)生在方正縣人民法院查封之后,由此看出,于某達與田某某之間的買賣行為是虛假的,其目的是規(guī)避方正縣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的執(zhí)行,該行為不應得到保護。
綜上所述,方正縣法院作出的(2015)方執(zhí)異字第5號執(zhí)行裁定書不當,望貴院審理后許可對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的執(zhí)行。
被告田某某辯稱:1、被告于某達與田某某之間的買賣事實存在,且該事實發(fā)生在查封該車輛之前。
車輛的交易通過了豐田金融公司的認可,之后的所有貸款均由被告田某某進行償還。
2、該車輛買賣是否有效需由豐田公司進行主張,第三人主張無效,沒有法律依據(jù),該合同即不是有效也不屬無效,應為效力待定。
3、該車輛買賣后于某達在簽訂合同當日交付給了田某某,其所有權發(fā)生了轉(zhuǎn)移。
無論從合同效力或善意取得,田某某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田某某與于某達的買賣合同有效,并實際履行。
被告于某達未出庭參加訴訟,未提交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并對雙方證據(jù)認證如下:
在開庭審理中,原告、被告各出示了三組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一、二、三客觀真實,具有證據(jù)效力;被告舉示的的三組證據(jù)也是客觀真實的,亦具證據(jù)效力;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于某達在通河法院訴訟中并未否認與被告田某某的買賣關系,田某某在簽訂買賣協(xié)議后是否與豐田金融公司電話溝通無從證實,但豐田汽車金融公司事后認同被告田某某的還款行為,且在全部款項還清后,將抵押的該車輛的所有證照郵寄給田某某的行為看,田某某知曉該車輛是抵押車輛,豐田汽車金融公司對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的買賣行為認可,二被告買賣抵押車輛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
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所證明的問題不予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23日,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買賣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將被告于某達購買的車牌號為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作價42萬元賣給被告田某某。
因該車系在豐田汽車金融公司抵押貸款所購車輛,尚有22萬元貸款未清償,故二人經(jīng)協(xié)商,所欠貸款由被告田某某償還,余款20萬元交付被告于某達;車輛當日交付。
2014年12月26日,原告付某某因民間借貸一案,將被告于某達起訴到方正縣人民法院,并提出保全申請。
2014年12月31日,方正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于某達送達了(2015)方商初字第29-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并向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下發(fā)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2015年01月20日,方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方商初字第29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于某達給付付某某借款23萬元。
因被告于某達未履行義務,原告付某某申請執(zhí)行。
方正縣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方法執(zhí)字第199-1號執(zhí)行裁定書,查封被告于某達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并于2015年07月22日將于某達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xxxx8)中9,300。
00元扣劃至方正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嗣后交付付某某。
2015年08月03日,通河縣人民法院受理田某某訴于某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并于08月20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主文為:被告于某達與田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的關于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買賣協(xié)議有效。
田某某于2015年09月01日向方正縣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要求撤銷(2015)方法執(zhí)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的查封及將扣劃的償還車貸9300.00元退還給田某某。
方正縣人民法院經(jīng)聽證認為“該爭議車輛買賣時間為本院查封之前,且經(jīng)通河縣人民法院確認買賣協(xié)議有效,車輛已經(jīng)由案外人田某某實際占有,并按月支付車貸,故對案外人田某某提出的解除對黑LEN927號車查封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貨幣是一種種類物,按照占有即為所有的原則,扣劃于某達名下存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案外人田某某提出的返還扣劃于某達賬戶存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并裁定如下:1、中止對黑LEN927號豐田牌吉普車的執(zhí)行;2、駁回案外人田某某要求返還扣劃于某達賬戶中存款9300.00元的異議。
本案原告不服此裁定第一項,于2016年01月12日向方正縣人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2016年01月22日,原告以通河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有明顯錯誤,現(xiàn)已向通河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通河縣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該調(diào)解書對本案事實認定有重大影響,申請中止審理。
本院中止審理后,現(xiàn)通河縣人民法院已就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銷之訴案件以(2016)黑0128民撤1號判決書判決撤銷通河縣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
本案恢復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的關于黑LEN927豐田牌汽車買賣協(xié)議,系在方正縣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簽訂,并實際交付;買賣雙方對該車輛的抵押均明知,豐田汽車金融公司雖沒有書面同意雙方買賣,但從豐田汽車金融公司接受被告田某某償還車貸,向田某某交付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貸款結清證明等可以看出,豐田汽車金融公司同意雙方買賣行為,故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的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合同;該黑LEN927豐田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自2014年12月23日交付被告田某某時所有權即發(fā)生轉(zhuǎn)移,該車輛應屬被告田某某所有,其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方正縣人民法院在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的合同成立,車輛所有權轉(zhuǎn)移后,以該車輛為被告于某達所有而查封該車輛及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該車輛的法律行為應予解除;故原告付某某要求許可對黑LEN927豐田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的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一、二、三客觀真實,具有證據(jù)效力;被告舉示的的三組證據(jù)也是客觀真實的,亦具證據(jù)效力;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證據(jù),本院認為,被告于某達在通河法院訴訟中并未否認與被告田某某的買賣關系,田某某在簽訂買賣協(xié)議后是否與豐田金融公司電話溝通無從證實,但豐田汽車金融公司事后認同被告田某某的還款行為,且在全部款項還清后,將抵押的該車輛的所有證照郵寄給田某某的行為看,田某某知曉該車輛是抵押車輛,豐田汽車金融公司對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的買賣行為認可,二被告買賣抵押車輛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
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所證明的問題不予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所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23日,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買賣協(xié)議書,雙方約定將被告于某達購買的車牌號為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作價42萬元賣給被告田某某。
因該車系在豐田汽車金融公司抵押貸款所購車輛,尚有22萬元貸款未清償,故二人經(jīng)協(xié)商,所欠貸款由被告田某某償還,余款20萬元交付被告于某達;車輛當日交付。
2014年12月26日,原告付某某因民間借貸一案,將被告于某達起訴到方正縣人民法院,并提出保全申請。
2014年12月31日,方正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于某達送達了(2015)方商初字第29-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并向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下發(fā)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2015年01月20日,方正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方商初字第29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于某達給付付某某借款23萬元。
因被告于某達未履行義務,原告付某某申請執(zhí)行。
方正縣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于2015年03月16日作出(2015)方法執(zhí)字第199-1號執(zhí)行裁定書,查封被告于某達黑LEN927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并于2015年07月22日將于某達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xxxx8)中9,300。
00元扣劃至方正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嗣后交付付某某。
2015年08月03日,通河縣人民法院受理田某某訴于某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并于08月20日作出(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主文為:被告于某達與田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的關于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買賣協(xié)議有效。
田某某于2015年09月01日向方正縣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要求撤銷(2015)方法執(zhí)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黑LEN927號豐田牌汽車的查封及將扣劃的償還車貸9300.00元退還給田某某。
方正縣人民法院經(jīng)聽證認為“該爭議車輛買賣時間為本院查封之前,且經(jīng)通河縣人民法院確認買賣協(xié)議有效,車輛已經(jīng)由案外人田某某實際占有,并按月支付車貸,故對案外人田某某提出的解除對黑LEN927號車查封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貨幣是一種種類物,按照占有即為所有的原則,扣劃于某達名下存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案外人田某某提出的返還扣劃于某達賬戶存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并裁定如下:1、中止對黑LEN927號豐田牌吉普車的執(zhí)行;2、駁回案外人田某某要求返還扣劃于某達賬戶中存款9300.00元的異議。
本案原告不服此裁定第一項,于2016年01月12日向方正縣人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2016年01月22日,原告以通河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有明顯錯誤,現(xiàn)已向通河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通河縣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該調(diào)解書對本案事實認定有重大影響,申請中止審理。
本院中止審理后,現(xiàn)通河縣人民法院已就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銷之訴案件以(2016)黑0128民撤1號判決書判決撤銷通河縣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調(diào)解書。
本案恢復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的關于黑LEN927豐田牌汽車買賣協(xié)議,系在方正縣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簽訂,并實際交付;買賣雙方對該車輛的抵押均明知,豐田汽車金融公司雖沒有書面同意雙方買賣,但從豐田汽車金融公司接受被告田某某償還車貸,向田某某交付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貸款結清證明等可以看出,豐田汽車金融公司同意雙方買賣行為,故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的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合同;該黑LEN927豐田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自2014年12月23日交付被告田某某時所有權即發(fā)生轉(zhuǎn)移,該車輛應屬被告田某某所有,其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益。
方正縣人民法院在被告田某某與被告于某達簽訂的合同成立,車輛所有權轉(zhuǎn)移后,以該車輛為被告于某達所有而查封該車輛及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該車輛的法律行為應予解除;故原告付某某要求許可對黑LEN927豐田蘭德酷路澤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車的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李學峰
審判員:高麗娜
審判員:劉志巖
書記員:李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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