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宅,河北旭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法定代表人:李彥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楊策,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某某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車損、鑒定費、施救費共計7781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2日,左柏樹駕駛原告所有的冀J×××××轎車在382省道果子洼電力所門前,與李書成駕駛的冀J×××××普通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原告車輛曾經在中國工商銀行南環(huán)支行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是在2016年11月10日該抵押登記已經解除,原告已經付清了全部的購車款。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因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為達成一致,故起訴,要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及評估費、施救費77812元,有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及相關單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告保險金77812元。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的損失應當先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財產項下2000元,其余部分按照責任比例予以承擔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所依據的是雙方簽訂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故被告主張扣除交強險后并按事故責任賠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賠償原告的損失后可以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給付原告付某某保險金77812元。賠償款匯入原告付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肅寧支行35×××69賬戶。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87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匯入原告付某某中國工商銀行肅寧支行賬戶。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榮群路
書記員:白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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