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
王玉娟(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劉紹文(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玉娟,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南華容縣人。
委托代理人:劉紹文,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與被告之間賬目尚待進一步查清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付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870元減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付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870元減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黃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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