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原告:陳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被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被告:項(xiàng)虞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iàng)海龍(系項(xiàng)虞波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原告付某某、陳龍某與被告茅某某、茅某某、項(xiàng)虞波相鄰關(guān)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高貴榮
書記員:劉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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