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周傳鴻
胡衛(wèi)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
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
調解
代收法律文書
代領執(zhí)行款)
隨州市大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吳彬章(湖北隨州忠信法律服務所)
湖北捷龍恒通運業(yè)有限公司隨縣分公司
高雙(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
孫雷驍(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參與訴訟(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代為提出各種申請(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代簽法律文書(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調解等)(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
彭海兵(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
秦本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參加訴訟
參加調解等)
原告付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周傳鴻、胡衛(wèi)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代領執(zhí)行款)。
被告隨州市大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擂鼓墩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陳發(fā)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彬章(代理權限:一般代理),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者。
被告湖北捷龍恒通運業(yè)有限公司隨縣分公司。住所地隨縣厲山鎮(zhèn)橋頭東段。
負責人馮志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雙(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迎賓大道香山怡景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彭松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雷驍(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參與訴訟、代為提出各種申請、代簽法律文書、上訴、調解等),湖北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漢東路142號。
負責人何詩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本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參加訴訟、參加調解等)。
本院在審理原告付某某與被告隨州市大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湖北捷龍恒通運業(yè)有限公司隨縣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被告庭外已自行協(xié)商處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且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且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周世文
書記員:張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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