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周光軍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秦某某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光軍。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閆偉青,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
原告付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秦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冬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付某某及其代理人周光軍,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峰,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雖被告秦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但其車輛E1D046號牌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先行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對秦大成履行賠付義務;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付某某依責賠償了秦大成全部損失,其中包括了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付的部分,付某某代其履行了債務,從而取得了秦大成的求償權,與被告保險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故付某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支付其損失,本院應予支持。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付某某經濟損失1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雖被告秦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但其車輛E1D046號牌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先行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對秦大成履行賠付義務;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付某某依責賠償了秦大成全部損失,其中包括了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付的部分,付某某代其履行了債務,從而取得了秦大成的求償權,與被告保險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故付某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支付其損失,本院應予支持。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付某某經濟損失1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冬云
書記員:王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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