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莫文龍(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陳明潔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莫文龍,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郁學峰,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80513427-6.
住所地:河北省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公司職員。
原告付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作為冀B×××××機動車的保險人,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損失,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合理事故損失為396831元(車損342531元+公估費27300元+拆解費27000元),未超過440000元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396831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付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9683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52元,減半收取3626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付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作為冀B×××××機動車的保險人,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的事故損失,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合理事故損失為396831元(車損342531元+公估費27300元+拆解費27000元),未超過440000元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396831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付某某保險金人民幣39683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52元,減半收取3626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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