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銀)貴
付某某
原告:付某(銀)貴。
被告:付某某。
原告付某貴訴被告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付某某收到原告款并出具借據,原、被告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月利率1.5%,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原告所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缺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付某貴借款本金35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計息自2010年11月9日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約定利率1.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付某某收到原告款并出具借據,原、被告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月利率1.5%,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約定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原告所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缺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付某貴借款本金35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計息自2010年11月9日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約定利率1.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付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敏
審判員:趙清霞
審判員:李云飛
書記員:吳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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