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安衡
李方林
代小燕
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
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
左雯菲
原告代安衡,湖北省十堰市六堰名典咖啡語茶服務生。
委托代理人李方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小燕,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主張、放棄權利,請求調解,接受或拒絕調解,代收法律文書等。(原告姐姐)
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北京北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合軍,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雯菲,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代安衡訴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下稱世紀百強酒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青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杜蔚(主審)、李霞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安衡、委托代理人李方林、代小燕,被告世紀百強酒店委托代理人左雯菲、鄒岳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世紀百強酒店對原告代安衡受傷遺留十級傷殘,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代安衡傷殘等級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代安衡在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打工期間受傷,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世紀百強酒店辯稱原告代安衡在此事故中有過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且認為訴訟請求按新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事故發(fā)生時在晚上,原告代安衡在正常行走,酒瓶散落實屬意外,原告代安衡無法預料和躲避,被告世紀百強酒店亦并無故意,因此原告代安衡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代安衡承擔10%,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承擔90%;至于用新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問題,因該案在最后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新的賠償標準已實施,原告代安衡訴訟請求變更為新的賠償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世紀百強酒店辯稱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本案原告代安衡受傷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本院認定如下:
一、傷殘賠償金45812元;原告請求45812元,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滿1年以上,應當按城鎮(zhèn)人口計算賠償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shù)膫麣堎r償金為湖北省20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原告請求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誤工工資原告請求4787元,原告代安衡在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月工資為1200元,住院24天+30天休息=54天,但應減去2012年10月15日后10月份已發(fā)工資600元,本院支持原告代安衡誤工工資為156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護理費15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鑒定費7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鑒定費發(fā)票為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六、被撫養(yǎng)人(子女)撫養(yǎng)費14175元,15750(城鎮(zhèn)居民消費支出)×18年÷2人=14175元。原告代安衡在城區(qū)打工并居住,此次事故右跟腱斷裂,致右踝關節(jié)活動受限,功能喪失25%以上,原告代安衡請求子女撫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精神撫慰金3000元,結合原告代安衡遺留傷殘等級,本院支持3000元。
以上合計67167元,由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承擔90%。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于本判決生效15日內賠償原告代安衡各項費用共計60450元。
二、駁回原告代安衡其它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8元,由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代安衡在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打工期間受傷,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世紀百強酒店辯稱原告代安衡在此事故中有過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且認為訴訟請求按新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事故發(fā)生時在晚上,原告代安衡在正常行走,酒瓶散落實屬意外,原告代安衡無法預料和躲避,被告世紀百強酒店亦并無故意,因此原告代安衡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代安衡承擔10%,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承擔90%;至于用新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問題,因該案在最后一次法庭辯論終結前,新的賠償標準已實施,原告代安衡訴訟請求變更為新的賠償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世紀百強酒店辯稱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本案原告代安衡受傷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本院認定如下:
一、傷殘賠償金45812元;原告請求45812元,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滿1年以上,應當按城鎮(zhèn)人口計算賠償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shù)膫麣堎r償金為湖北省2013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20年×10%=45812元,原告請求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誤工工資原告請求4787元,原告代安衡在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月工資為1200元,住院24天+30天休息=54天,但應減去2012年10月15日后10月份已發(fā)工資600元,本院支持原告代安衡誤工工資為156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護理費156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五、鑒定費7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鑒定費發(fā)票為7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六、被撫養(yǎng)人(子女)撫養(yǎng)費14175元,15750(城鎮(zhèn)居民消費支出)×18年÷2人=14175元。原告代安衡在城區(qū)打工并居住,此次事故右跟腱斷裂,致右踝關節(jié)活動受限,功能喪失25%以上,原告代安衡請求子女撫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七、精神撫慰金3000元,結合原告代安衡遺留傷殘等級,本院支持3000元。
以上合計67167元,由被告世紀百強酒店承擔90%。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于本判決生效15日內賠償原告代安衡各項費用共計60450元。
二、駁回原告代安衡其它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8元,由被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負擔。
審判長:張青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杜蔚
書記員:陳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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